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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培训工作的服务功能,规范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水利行业发展战略指引下,从满足水利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出发,紧密围绕云南省水利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促进各会员单位技术创新和管理现代化,为增强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条 协会的培训工作要与会员单位需求和业务指导机关要求相适应、相配合,发挥支持、辅助和补充作用,努力形成培训的前瞻性、专业性,培训体系多层次,培训师资广泛性和培训方式多样性的工作特色。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确定具体培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编制该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等。计划编制后,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培训计划编制需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分析:

(一)掌握和了解水利行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主要政策、措施。

(二)调查了解会员单位对培训的愿望、要求、意见等。

(三)培训师资、教材等资源的可利用性。

(四)培训时间、地点选择等。

第七条 培训计划实行长计划短安排,对计划的每个项目、每个班次均需认真组织、制订方案、安排课程、准备教材、聘请教师等,并采取预通知、早安排、详落实等措施,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培训计划要坚持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计划一经批准、发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或与预期目标偏离过大时,可进行调整,如变更时间、地点、规模等。对于拟取消的培训项目需认真分析,谨慎处理。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教育,具体按以下几种形式划分:

(一)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培训、联合组织培训、委托培训等。

(二)培训项目:专题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或政策宣贯培训。

(三)培训方法: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与讲座相结合,授课与考察实习结合。

第十条 加强与省内外水利行业知名企事业单位的联系,聘请其管理人员介绍管理经验、管理办法,组织高层次研讨、论坛活动,创造条件组织省外考察等,拓宽思路,开阔视野。

第十一条 加强与水利企业的联系,协助企业内部培训,有针对性地为其推荐教材、介绍授课讲师等,扩大培训的服务领域,增加培训服务项目。

第四章  培训资源

第十二条 采取适合的途径和方法,掌握和了解师资队伍的基本成员的情况,纳入协会专家库,包括:专业特长、授课水平等,为选择和组合师资力量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搜集整理教育培训的有关资料、教材,授课的讲义、教案等建立相应的信息库。

第十四条 针对不同层次学员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选择地理环境、条件等设施适宜、费用合理、服务周到的培训场所,建立经常联系,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学员组成

第十五条 以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以及开展水利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要遵循培训班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争取优异学习效果。

第六章  培训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和部署培训工作,分析解决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培训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培训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信息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工作应向接受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培训费,培训收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培训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情况核算,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94号)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

按照协会作为非营利社团组织的性质,本着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充分促进行业发展、减轻会员单位负担的原则,协会将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制定出适当收费标准,并按照会员单位不同职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普通会员等)提供相应的免费名额或减免优惠。

第二十条 协会自己组织的培训,可按制定培训教材、聘请教师、培训班次等必须发生的成本情况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全部培训费由协会财务收取。

协会与第二方合作组织的培训工作,双方应就培训内容、时长、分工等内容签订协议,协会应按培训费总收入的20%-70%收取培训费。

由协会组织生源,办班全权委托有培训资格的第二方管理的培训工作,协会应按培训费总收入的15%-25%收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补充、修改、完善,修订内容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9年3月25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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