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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规范云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且工商注册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水利厅和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分别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评结果提出评审申请;

(三)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获准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审人员经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六)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七)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云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网络平台由省水利厅统一建设。

第九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自评和申请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云南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211.149.180.236:8112/ynsajc/bzh/)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如下规定提出评级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5)和自评报告: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所在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级申请;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经所在地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级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材料审查和报告评审

第十三条 达标评级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6)。

第十五条 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评审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通过达标评级管理单位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云南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达标评级管理单位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7);公示有异议的,由达标评级管理单位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达标评级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云南水利安全监督网”报送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发证机关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或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1年内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规则、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水利厅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申报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施工工期,是指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稿).doc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稿).doc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稿).doc


4、5报告格式及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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